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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书面劳动合同 让维权更有保障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9:19:31 阅读: 来源:加料机厂家

签书面劳动合同 让维权更有保障

典型案例:索要工伤赔偿花了3年多时间

2009年4月,小梁进入玉州区某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干冲床工,领取工资是计件工资,但小梁未与厂里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

在领了两个月工资后,6月4日上午11时左右,小梁在上班工作过程中,因其操作不慎致右手受伤,当日进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医生诊断为: 右食指毁损伤;右拇指远节软组织撕脱伤 。住院治疗9天后,小梁出院并离开了工厂。

事后,小梁向劳动部门先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伤残评定,经鉴定,小梁的受伤为工伤、九级伤残。

小梁便以此向工厂索要工伤赔偿款,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该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费39109.50元。

劳动仲裁委员部门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机械厂支付给小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588.50元。以小梁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确定停工留薪期限依据,驳回小梁要求机械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小梁对此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事情的复杂程度超过了小梁的想象,官司经过两审,因缺乏证据,小梁败诉下来。

时间来到了2012年3月22日,小梁向劳动仲裁委员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因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该仲裁委员以小梁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小梁不服诉至法院。

日前,玉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小梁与玉州区某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机械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94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759.0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38元给小梁。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法官根据审判经历,剖析了目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存在的四大突出问题:

被告方的主体复杂

工伤索赔案件,绝大多数发生于建筑行业,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层层转包、级级分包现象又是屡见不鲜,农民工究竟是为谁提供劳务难以明确,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各路承包人就纷纷拿出转(分)包合同,互相推诿。为此,法院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确定诉讼主体,许多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都要追加被告,无疑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审理程序复杂冗长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起纠纷在此阶段花4个月时间,职业病人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更长,确认劳动关系后,才启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再进入一裁二审。

诉讼期望值过高

由于工伤赔偿款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而且工伤事故赔偿实行 无过错补偿 原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因受害者不同的残疾等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不一,其起诉时往往按较高标准起诉,在审理中却缺少相关的证据证明导致其诉讼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当实际判决与诉讼请求相差较大时,劳动者往往无法正确理解,上访、投诉、无理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增大了判后释疑难度。

易与其他案件混同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承揽关系案件及劳动关系案件混同。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同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相对前者较高,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律关系都以雇员受害赔偿提起诉讼,错过了工伤认定及仲裁时限,增加了这类案件的数量。在审理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成为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承办人在定性上对处理结果和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官提醒:劳动者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作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一般处于弱势。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然而,据法官介绍,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要求劳动者举证,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且按照现行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

为此,法官提醒,劳动者要增强安全意识、规范操作,减少工伤的发生,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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