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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看:假如苏泊尔并购案发生在日本--从反垄断审

发布时间:2021-11-17 13:19:03 阅读: 来源:加料机厂家

苏泊尔并购案已报请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反垄断审查,由于此次反垄断审查是《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规定》实行后的首例适用案件,所以说审查结果的标杆作用不言而喻。那么此次反垄断审查要经过火么样的程序?最可能的审查结果又是什么呢?1998年以后,我国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开始与日本负责反垄断法实行的国家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建立合作关系,相互交换鉴戒在反垄断法实行中的经验和教训农村违建拆除的标准。从根本上来说,如果排除政治等非经济因素,各国之间反垄断审查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这1点适用于发达国家,同时也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正由于如此可以强拆当兵家属房子吗,各种政府对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根据的标准有趋同的趋势。那么,假定苏泊尔并购案产生在日本,会是什么样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和最可能的结果呢?从结论来看,如果苏泊尔并购案产生在日本,它属于通过购入、持有股票产生的水平并购行动,将由公平交易委员会经济交易局的企业结合课负责审理,审查合法与否的原则是该并购行动是否是会从实质上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是根据该国《反垄断法》于1947年设置的唯1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关系上,该委员会隶属于日本的内阁府,但是在业务上,《反垄断法》第28条授权它不接受任何机关的指导,具有独立性。2006年1月4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反垄断法》还授权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实行该法的相干规定时,可以不受对行政机关具有普遍束缚力的《行政手续法》和《行政不服审查法》的限制。日本对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程序在法律上,日本对并购案等企业结合类的反垄断审查从企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相干的并购行动开始。《反垄断法》规定了企业结合的5种情势,即①自然人或法人购入、持有另外1个公司的股票;②公司董事的兼任;③公司合并;④企业分割;⑤转让企业经营权。苏泊尔并购案属于第1种情势,在这类情况下,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干企业申报反垄断审查的条件是:①并购方企业的纯资产超过2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亿);②并购方企业的总资产超过100亿日元(约7亿人民币);③被并购方企业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约0.7亿人民币),在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的条件下,当并购方购入10%、25%、50%的股票时,必须在30天内向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案件的反垄断审查更多地是从企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咨询并购行动的合法性与否开始。必须强调的是,不管实行并购的企业是否是符合反垄断申报条件,只要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它都有权进行任意审查,并在必要时公布自己的看法。如果企业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持有异议,坚持实行并购计划法律对土地征收有何规定,那么反垄断审查从事前咨询阶段进入行政审查阶段。首先公平交易委员会将向企业发送书面通知,指出其并购行动可能存在的背法性;企业有权在收到通知的30天内搜集相干资料,提请公平交易委员进行行政复议;后者将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进1步的审查,并做出判决;如果企业对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判决仍持有异议,则反垄断审查从行政审查阶段进入准司法审判阶段,但是审判官仍为公平交易委员会内部的独立审判员,类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为企业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企业结合审查官;如果企业仍对审判结果不服,反垄断审查进入最后的司法诉讼阶段,与其他司法案件不同的是,触及反垄断法案件的初审权在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审判庭。综上所述,类似苏泊尔并购案的企业结合如果产生在日本,可能要经过的审判程序包括①事前咨询;②行政审查;③行政复议;④准司法判决和⑤司法诉讼5个阶段。日本对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依照现行的日本《反垄断法》,对苏泊尔并购案1类案件的审查适用的法律标准是2001年最新版的《关于根据反垄断法审查企业结合的实行细则》。1)关于某1特定市场的界定在对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中,审查的重点是并购行动是否是会导致并购后的企业在某1特定市场上可以相对自由地决定商品的价格、品质和数量等,从而到达安排市场的目的。审查的难点是如何肯定某1特定市场的具体内涵。由于在审查进程中,市场份额和HHI(市场份额的平方)对审查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两个指标又取决于对某1特定市场的界定方法。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主要从商品范围和地理范围两个方面肯定某1特定市场的具体内涵,同时考虑商品的进出口等情况。2)反垄断审查标准通过对某1特定市场的界定,可以计算出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HHI.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计算市场份额时,原则上以商品的销量为基准,只有在少数约定俗成的情况下以销售额为基准计算。当满足以下3者之1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该水平并购行动不会在实质上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可以通过反垄断审查,即①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25%以下,HHI在1800以下,而且有市场份额超过10%的竞争者;②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在35%以下,HHI在1800以下,而且有2个以上市场份额超过10%的竞争者;③并购后企业的HHI减去并购前两企业的HHI之和小于100,而且有市场份额超过10%的竞争者。在苏泊尔并购案中,如果真像爱仕达等行业内企业指出的那样,苏泊尔的压力锅市场占有率超过了40%,明显它不符合上述条款,需要进1步的审查。在这类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从两个方面进行下1步的审查。第1方面是判断并购后的企业是否是有能力进行限制竞争行动;第2个方面是判断并购后的企业是否是会与其他行业内企业联合在1起进行限制竞争的行动。首先从第1个方面来看,依照重要程度,《关于根据反垄断法审查企业结合的实行细则》共列出了7条需要考虑的要素,但是针对苏泊尔并购案,起决定性作用的只有第1条,即并购企业和竞争者的相对市场状态。主要分析①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排名次数是否是有非常明显的变化;②并购的双方企业本来是否是为剧烈的竞争对手;③行业内第1位和第2位的市场份额是否是相差巨大;④竞争者的生产能力是否是有限等情况。如果将上述标准利用于苏泊尔并购案中,可以发现此并购案基本上没有触及上述底线。由于2005年SEB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的总销售额为0.77亿元,即使假定其全部来源于高压锅市场,也不过占2005年该市场总额70亿-80亿的1%。如果这些数据可信,则并购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在行业中的排名次数变化不大;并购后行业的第1位和第2位的市场份额之差变化不大;而且两家企业其实不是是剧烈的竞争对手;至于竞争对手的高压锅生产能力,由于中国最少有30家高压锅生产厂家(苏泊尔团体所属的中国5金制品协会烹饪炊具分会仅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就有30家),所以很难断言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有限(如果生产能力确切有限,则要考虑进口高压锅的难易程度和新建高压锅生产厂家的难易程度)。最后1个标准是并购后企业是否是会与其他企业联合在1起进行限制竞争的行动。1样《关于根据反垄断法审查企业结合的实行细则》列出了3条需要考虑的要素,但是针对苏泊尔并购案,起关键性作用的只有第1条,即并购企业和竞争者的相对市场状态,主要分析行业内竞争者的个数等因素。通常的判断标准是竞争对手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在本案中,站起来反对苏泊尔并购案的行业内竞争对手最少有6家之多(实际上的数量比这还要多),所以说从此现实来看,并购后的企业与竞争对手联合起来进行限制竞争行动的可能性非常小。结论如果苏泊尔并购案产生在日本,则可能产生反垄断审查。由于苏泊尔和SEB分别经营多种商品,所以在这类情况下,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将依照是否是具有替换性的原则,将上述两家企业的商品分成若干类,然后对每类商品分别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目前所能入手的资料,苏泊尔并购案中最有可能触及反垄断法的是高压锅,但是如果2005年SEB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的总销售额为0.77亿元,和2005年高压锅市场总额为70亿-80亿这两个数据可靠的话,依照有关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行细则,高压锅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可能性仍然较高。固然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日本不同,因此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和目的也会有所差异,所以说苏泊尔并购案的审查结果完全可能由于我国反垄断审查的目的而增加新的变数,使其结果变化莫测。李宏舟任职于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王惠贤任职于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end)资讯分类行业动态帮助文档展会专题报道5金人物商家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