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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欠款凭据决定结果-【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4 18:58:49 阅读: 来源:加料机厂家

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的案例之中,经常会出现虽然是同样的证据你,但是判决结果却是十分的不同的情况,本文讲述的就是这样的案例。

但是不同之处在于案例的本质问题。2005年2月3日,刘某因急需资金向王聪红借款12万元。王聪红于当日将12万元现金交给刘某。当日刘某出具“今借到王聪红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借条给王聪红,但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时间。刘某借款后一直未还。

2007年4月6日,王聪红找刘某催讨借款,刘某以无款为由不还。无奈,王聪红于2007年5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归还欠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按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此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两年,此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该怎样来计算呢,本文的案例略有不同。借款时间虽已超过两年,但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因为既然是借款,就应允许借用人使用一段时间,直到出借人催讨时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

案例虽然是按照法律条文来判断,但是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借款人在借条上未注明履行(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从何日起计算?法院是应支持还是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们观点是,刘某与王聪红之间的借贷出于自愿,其行为合法有效。由于刘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时间,导致履行期限不明。

根据现实和法律条款,本文做出以下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以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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