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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包装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6-17 20:59:46 阅读: 来源:加料机厂家

我国包装立法的思考

据统计,2001 年我国包装工业产值达2376 亿元,多项统计指标均名列世界前列,[1 ] 我国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包装大国。但包装大国并不等于包装强国,我国包装行业普遍存在技术落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机构水平较低,包装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包装产业发展的“瓶颈”。面对入世冲击和绿色包装浪潮到来,中国要实现包装强国的目标,建立健全我国包装法律法规体系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包装立法的迫切性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 ,我国包装法律法规与国际法规及标准接轨中的法律问题,将是我国包装产业稳步、良性地融入国际市场的关键所在。具体说来,包装产业中主要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广告法,版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等法律问题。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保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比较滞后。而法律因此对现在封口机在市场的发展而言规范的落后,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包装产业的发展。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我国一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他们国家的卫生、环保、检疫等法律标准为由,对我国的出口商品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禁止我国的某些商品进入他们的市场,已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另外,虚假包装、大空包装、过度包装的问题,近年来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包装立法问题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包装宣传及包装设计与实际产品不相符的问题,存在着虚假的现象。比如产品本来不具备某些特性和功能,可在包装设计中却虚夸变性,诱导消费者购买等等。现在有不少商品包装体积大而实际内装产品却很少或很小,特别是包装外观豪华高档而内在产品质量一般或低下。大空包装和过度包装的危害不仅在于提高了包装成本,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同时还浪费生产成本, 人为地制造包装垃圾,搞乱了人们正常的消费意识,误导和促成部分消费者虚荣性的消费攀比,导致成一种攀比浮华虚荣的不良消费风气。同时,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许多生产商大量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严重污染了环境。

二、国外包装立法的现状

德国早在1986 年就制定了《废物回即在初始3ms收与处理法案》,1991年通过了《德国包装法令》,随后在1996 年又通过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英国于1996 年通过《包装废弃物条例》,在全国推行包装废弃物收集与再利用处理系统,由居民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分类收集。加拿大在1990 年颁布了《包装议定书》和《加拿大优选包装法规》;奥地利和荷兰在1993 年分别通过了旨在实行废物管理、减少包装材料损耗的《联邦废物管理计划》、《包装盟约》;法国于1993 年、1994 年相继颁布了《包装法规》和《运输包装法规》;日本政府在1993 年及其后也相继颁布了包装的《回收条例》及《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在80 年代末则由各州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包装限制法规》;1994 年,欧共体在欧洲各国制定法规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指令》,要求各加盟国统一执行。对于虚假和过度包装,各国也有详尽的法律规范。德国政府规定如果厂商对商品进行一定的包装,就必须缴纳“废品回收费”,消费者若想扔掉包装,就要交纳“垃圾清运费”。

日本为了防止欺骗性包装,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 % ,包装成本不应超过售价的15 % ,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美国、加拿大规定包装内有过多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均属欺骗性包装。韩国规定过度包装是违法行为,政府以三大措施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示,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

可见,世界各国的包装立法主要规范了环保和虚假、过度包装等问题,对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正当竞争及产品质量等问题则由其他法律来进行规范,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

三、对完善我国包装立法的思考

我国目前包装立法的现状是比较落后的,法学理论界对包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也正处在起步阶段,对如何进行包装立法,甚至是否有必要进行包装立法都没有形成共识。大致说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之一,认为没有必要就包装问题进行立法,认为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有环保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有些问题(如过度包装等) 可以由市场来调节,不必由法律调整。

观点之二,认为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通过修订环保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增加有关涉及包装的规范,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法的规定,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定各种不同行业的包装标准,而对过度包装的问题,则由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为民事欺诈。

观点之三,认为应当制定单行的包装法,就包装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以便与国际法规接轨,适应中国加入WTO 后的形势,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 笔者认为,以法律手段调控包装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是摆在立法者、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的一项不容回避的任务。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怎样来进行调控,才是我们当前必须回答的迫切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包装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能否从包装大国发展成为包装强国。

的确,我国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强调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理所当然的。自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调节理论以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但是,一百多年来的历史经验教训也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由于种种原因,市场会经常“失灵”,这时,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手段,去干预市场。我国包装产业这一新兴的朝阳产业中,以法律手段来调控所面临的问题,是西方国家有经验可循的,也是中国包装行业融入世界经济这一大势所趋。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环保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企业通过络将价值链和生产进程分解到不同国家和地区行业标准来规范包装产业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在目前也许是比较可行的一条路。但这样的方案使包装法律的体系比较凌乱,也无法全面、系统地解决包装产业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况且,以民法来解决虚假、过度包装的问题,恐怕也是私法力所不能及的。因为虚假、过度包装所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权益,还浪费了社会资源,损害了环境。私法只能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问题却是无力解决的。

制定统一的包装法,是一揽子解决包装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但是,由于目前理论准备的欠缺和实务经验的不足,只能是一个长期努力的目标,而不是一个马上就能付诸实施的方案。

笔者以为,解决目前中国包装行业的法律问题的较好的方案应是用立法和行政两种手段相结合,以政策引导,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帮助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中国由包装大国向包装强国的转变。与此同时,避免发达国家在包装产业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引导包装产业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也能健康成长。

目前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单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保护环境,倡导绿色包装;规范包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限制虚假、过度包装,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三个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为今后制定统一的包装法积累经验。

政府方面在政策引导方面也应该大有作为。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法发展的最突出的特征大概就行政权力从近代行政法的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的发展。政府从国家的“守夜人”变成了全面干预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为人民提供“从摇篮到墓地”全面服务的全能政府。政府不仅应当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手段规范包装行业的行为,更应该以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积极行政手段,为企业提供服务,以帮助包装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应该引导、限制企业的虚假、过度包装,以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说,为包装企业提供各主要国家的包装标准的信息,在制定国家强制性或指导性包装标准时尽可能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在制定包装产业政策时鼓励、引导企业在发展绿色环保包装上做文章,对那些符合环保要求,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包装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奖励,对那些不利于环保,浪费资源和能源的虚假、过度包装进行限制和制裁。

我们只要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教训,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们就一定能够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法律体系,在我国包装产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进程中,发挥出法律手段应有的作用。

作者:申验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来源: 株洲工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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